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60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6099號
上 訴 人 乙○○
即 原 告      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9年度北簡字第6099號給付租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貳
仟叁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