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訴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住臺南縣選任辯護人鄭世賢律師
楊丕銘 律師 陳昆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爭執證據能力之有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之認定,詳如附件之「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力」欄所載。
理由
一、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認定之理由詳如附件之「本院認定之理由」欄所載。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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