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06號原告 張國樑 被告 鄭君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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