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25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李正雄
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224號),惟上開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2,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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