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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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14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張文騰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11號),惟上開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3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
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