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42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張誌耕 被告 李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參拾肆萬陸仟陸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8年2月12日訂立個人購屋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號,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2月27日至128年2月27日止,並依個人購屋貸款借據第2條約定,按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06%(目前合計為年利率2.12%)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
且依個人購屋貸款借據第3條第4款約定,寬限期1年,寬限期內只付利息不還本,其後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又依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4條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息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且依銀行實務,為有利於債務人,違約金自利息起算日之翌月翌日起算。
(二)被告於108年2月12日訂立消費者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向原告借款139萬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號,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2月27日至115年2月27日止,並依消費者貸款借據第2條約定,按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
2.84%(目前合計為年利率3.9%)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且依消費者貸款借據第3條第2款約定,本息按月平均攤還。又依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4條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息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且依銀行實務,為有利於債務人,違約金自利息起算日之翌月翌日起算。
(三)詎被告自108年5月27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原告多次電話及寄發催告書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依個人購屋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5條第2項第4款、消費者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5條第2項第1款、第2款之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合計7,346,
6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僅具狀略以:被告從事營造建築業,多年來公司穩定獲利,但配合之上游廠商在自身周轉不佳情況下,多次無法支付相關款項,造成被告經營發生困境,進而面臨財務危機,雖已盡力與債權人協商,名下房產也委託仲介進行變賣中,仍無力支付購屋貸款及消費者貸款之每月應還本息予原告。被告有誠意要處理本件債務,希望能進行協商等語。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33條第
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購屋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消費者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簡易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查詢、催告書及郵政交寄函件執據、放款利率查詢(本院卷第15頁至第45頁)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其僅係就無力還款之原因為說明,並期能與原告協商,非對原告本件請求為否認,自無從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防方法,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紀俊源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起算日(起│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1│6,000,000元│108年5月27日│2.12│108年6月28日│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2│1,346,605元│108年5月27日│3.9│108年6月28日│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合計│7,346,6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