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朴簡移調字第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29日上午9時4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李玫娜
通 譯 彭郁雯
調解委員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訴訟代理人 甲○○到
相 對 人 丙○○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壹仟肆佰肆拾
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
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李玫娜
法 官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