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 朴小 移調字第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3月29日上午9時44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李玫娜
通 譯 彭郁雯
調解委員 黃金山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乙○○到
相 對 人 丙○○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原告訴訟代理人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還所繳之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正,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零貳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按
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李玫娜
法 官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