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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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106號聲請人 林亞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QUIAOITGIRLYALCANTARA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影本(因台端所附本票影本發票日影印不完整,無法辨識)。
㈡確認事實及理由中記載聲請人持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影本「一張」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二張本票利息起算日自「108年12月30日」之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提示日109年1月30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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