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金龍 被告 彭月秋 訴訟代理人 張蓉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1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薛侑倫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