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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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即被告之父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五三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偽造丁○○名義之 中華民國 普通護照申請書正本壹紙(含其上所黏貼之乙○○照片貳張及簽名欄內偽造之「丁○○」署押壹枚),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偽造丁○○名義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正本壹紙(含其上所黏貼之乙○○照片貳張及簽名欄內偽造之「丁○○」署押壹枚),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曾犯加重竊盜及恐嚇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現仍在緩刑期間。
詎猶不知悔改,因另涉竊盜及誣告等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而遭通緝,遂亟思取得假冒他人之身分使用,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初,於BBS網站上虛偽登載「大陸工廠 誠徵 臺灣助理一名、待優」之廣告,吸引丁○○依該廣告所載之聯絡方式寄送履歷至乙○○所申請使用之westwood432@hotmail.com網址與乙○○聯絡,乙○○再於同年八月九日下午五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大樓一樓之會客室,假冒其原係設於大陸地區「東方 國際 公司」之職員而對丁○○進行面試,其後乙○○再於同年八月十三日,以其向不知情之友人甲○○(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所借用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撥打丁○○所使用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通知丁○○已經錄取上開工作之訊息,應馬上辦理護照、台胞證等證件以便前往大陸地區,並指示丁○○將應辦理之照片及國民身分證正本等資料交由甲○○轉交,致丁○○因陷於錯誤,而於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至臺中市北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立夫大樓門口,將本人之護照一本、退伍令一紙、戶籍謄本一紙、國民身分證一紙及照片四張交由不知情之甲○○轉交予乙○○收執。另乙○○先於不詳時間、地點,假冒丁○○之名義在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上黏貼其自己之二吋照片二張,並填寫丁○○之戶籍等資料,且於備註欄內書立「本人堅持使用此照片,如出入海關任何問題,自行負責、丁○○」等字句,並在該申請書之簽名欄內偽造丁○○之簽名一枚,且載明係丁○○親自辦理,用以表示其為丁○○本人欲申請中華民國護照而偽造上開申請書之私文書,再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上午九時許,持上開偽造之申請書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下稱領事事務局),表示其為丁○○本人因原護照汙損而欲申辦新護照以行使上開偽造申請書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丁○○本人及主管機關對於護照核發之正確性。嗣因經辦護照業務之公務員察覺乙○○所提出申請書上黏貼之照片與丁○○之國民身分證上之照片差異甚大,拒絕辦理,乙○○遂撤回該案件之申請,始未能得逞。其後因乙○○再於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一時許,以護照等證件需要本人親自辦理為由,指示丁○○由甲○○陪同前往領事事務局臺中分處申辦新護照,丁○○隨即與甲○○於同日下午三時許,共同前往領事事務局臺中分處申辦護照,經領事事務局臺中分處主任 蘇仁崇 轉知丁○○上情,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丁○○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亦有明文。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而查,證人甲○○、丁○○及蘇仁崇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雖均屬審判外之陳述,然未經被告、檢察官及公設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予以爭執,且證人丁○○於偵訊中之陳述業經具結,有該結文在卷可佐(詳見偵緝卷第五四頁),上開偵訊陳述復係於本案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且被告未提出證據證明上開證人於偵訊具結陳述,具「顯不可信之情況」之情形,依上揭規定,均堪認具有證據能力,而足供作本院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固就伊確有於九十六年八月初,在BBS網站上登載「大陸工廠誠徵臺灣助理一名、待優」之廣告,並曾於同年八月九日下午五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大樓一樓之會客室與丁○○見面,並向丁○○表示伊原係設於大陸地區「東方國際公司」之職員,且其後尚告知丁○○可將應辦理台胞證之照片及國民身分證正本等資料交由甲○○轉交,丁○○遂於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至臺中市北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立夫大樓門口,將本人之護照一本、退伍令一紙、戶籍謄本一紙、國民身分證一紙及照片四張交由甲○○轉交予伊收執,且丁○○名義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上確有黏貼伊所有二吋照片二張,伊並在該申請書上填寫丁○○之戶籍等資料,且在備註欄內書立「本人堅持使用此照片,如出入海關任何問題,自行負責、丁○○」等字句,復在該申請書之簽名欄內簽寫丁○○之簽名一枚,且載明係丁○○親自辦理,而提出向領事事務局申請丁○○名義之護照,惟因經辦護照業務之公務員察覺伊所提出申請書上黏貼之照片與丁○○之國民身分證上之照片差異甚大,拒絕辦理,伊遂撤回該案件之申請等情不諱;然仍矢口否認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辯稱:伊係受東方國際公司之負責人即俊傑之人委託,始在網站上刊登上開徵人廣告,因伊前亦曾在該公司任職助理一段時間,然與丁○○見面時業已離職近一年,該公司確實存在且有應徵助理之實,伊尚無刊登不實廣告以詐取丁○○上開證件之情;又因丁○○原所交付之護照上照片遭甲○○撕毀,伊始於辦理伊自己及甲○○護照之同時代為辦理丁○○之護照,而丁○○護照申請書上所黏貼之照片係領事事務局之志工代為黏貼時不慎貼上伊所有照片,且臨櫃人員認該照片與丁○○之國民身分證上照片不像,伊始依該人員指示在上開申請書上書寫上開係丁○○本人親自辦理等字句,伊係因當時情況混亂,一時疏忽而提出上開丁○○護照之申請,並無假冒丁○○名義以申辦護照並予使用之故意云云。經查:
(一)被告乙○○確有於九十六年八月初,在BBS網站上登載「大陸工廠誠徵臺灣助理一名、待優」之廣告,並曾於同年八月九日下午五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大樓一樓之會客室與丁○○見面,並向丁○○表示伊原係設於大陸地區「東方國際公司」之職員,且其後尚告知丁○○可將應辦理台胞證之照片及國民身分證正本等資料交由甲○○轉交,丁○○遂於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至臺中市北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立夫大樓門口,將本人之護照一本、退伍令一紙、戶籍謄本一紙、國民身分證一紙及照片四張交由甲○○轉交予伊收執,且丁○○名義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上確有黏貼伊所有二吋照片二張,伊並在該申請書上填寫丁○○之戶籍等資料,且在備註欄內書立「本人堅持使用此照片,如出入海關任何問題,自行負責、丁○○」等字句,復在該申請書之簽名欄內簽寫丁○○之簽名一枚,且載明係丁○○親自辦理,而提出向領事事務局申請丁○○名義之護照,惟因經辦護照業務之公務員察覺伊所提出申請書上黏貼之照片與丁○○之國民身分證上之照片差異甚大,拒絕辦理,伊遂撤回該案件之申請等情,業為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是認,復據證人甲○○於偵查中(見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二五三九號卷第八五頁至第八八頁)、證人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見中分二警偵字第0九六00二五四三九號卷第九頁至第十一頁、第十五頁至第十六頁、第十八頁至第二十頁;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一一四號卷第十四頁至第十九頁、見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二五三九號卷第四六頁至第五三頁及本院案卷)、證人蘇仁崇於偵查中證述詳實(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一一四號卷第十五頁),並有刊登大陸工廠徵人廣告之電子信箱westwood432@hotmail.com(見中分二警偵字第0九六00二五四三九號卷第十二頁至第十四頁)、丁○○指認被告之照片(見中分二警偵字第0九六00二五四三九號卷第二一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九十六年九月六日領一字第0九六五一一八六0一號函覆被告乙○○冒名告訴人丁○○申請護照事宜(見中分二警偵字第0九六00二五四三九號卷第四一頁至第四三頁)、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丁○○)(見中分二警偵字第0九六00二五四三九號卷第四九頁)、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丁○○)(見中分二警偵字第0九六00二五四三九號卷第五十頁)、證人蘇仁崇提供之護照申請書一份(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一一四號卷第二一頁)、臺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寄送ghana3192@hotm
ail.com及abZ000000000@hotm
ail.com及dream7432@hotmail.com及westwood432@hotmail.com等MSN信箱或帳號之申請使用人資料(見九十六年度核交字第一九七二號卷第十九頁至第二五頁)、甲○○、乙○○當庭書寫之字跡(見九十六年度核交字第一九七二號卷第五五頁至第五六頁)、丁○○手寫函一紙(見九十六年度核交字第一九七二號卷第五九頁)、乙○○傳給丁○○之簡訊內容(見九十六年度核交字第一九七二號卷第六十頁)及勘驗筆錄一紙(見九十六年度核交字第一九七二號卷第六五頁)等存卷足參,堪先認定屬實。
(二)至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且證人甲○○前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警詢及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偵查時亦曾供稱確有綽號 阿杰 及陳先生之人,並有東方國際公司之存在及誠徵助理之事等情在卷(見中分二警偵字第0九六00二五四三九號卷警詢筆錄第二至六頁、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一一四號卷偵訊筆錄第十四至十八頁)。然而,觀諸被告前於偵查中數度陳稱:「(提示雅虎電子信箱資料,問:是否你所刊登?)是我代為刊登的,我幫阿杰代刊登的。(問:阿杰是何人?)是之前我做網拍認識的,在大陸的臺灣人,他在大陸經營成衣工廠,從事男裝、女裝、童裝,我向他批貨才認識的。我都是到廣州去時,才到他的商店去看貨,我向他批貨,我在國內沒和他做交易。我都叫他阿杰、 杰哥 ,他給的名片只有英文名JACK,店名為GJ時尚服飾。店開在廣州市白雲區白雲皮具城。(問:與阿杰做過幾次生意?)四、五次。(問:為何幫阿杰刊登廣告?)我刊登廣告前就認識甲○○,甲○○說阿杰看到相簿說他也認識我,阿杰說可以提供甲○○工作機會,甲○○半信半疑,他就來問我,我說對,我認識阿杰,我們三人和一名阿杰的陳姓友人約了在臺中一起吃飯,阿杰跟我說不用這樣零散批貨,我可以去大陸他的工廠當幹部,我負責看版、幫他管店,阿杰說每月給我九萬元。阿杰說他需要助理,要臺灣人,希望我介紹,我看一下甲○○,我說甲○○不就是要去大陸看嗎,甲○○說如果要去做也是要等畢業後,我就說我幫阿杰問問,他問我說可否至一一一等人力網站刊登,他說他沒有網路,我說我幫忙刊登,但由他自己應徵,那段時間阿杰都在臺灣。那段時間阿杰是付費向甲○○租手機二、三天,後來有很多人來應徵,後來丁○○有來應徵,因為我有跟阿杰約在健行路的某辦公大樓的大廳,我去問他台胞證的事,當天我有看到丁○○,我只有跟丁○○聊天,他有問我過去作什麼,薪水如何,我有告訴他我的薪水及福利,他問我是否有經驗,我說沒去阿杰的公司作過,但我之前有跟他批過貨,後來我就先走,但當天阿杰沒有來,我走時我看到丁○○一人在那邊打電話,該棟大樓樓上就是甲○○住的。(問:丁○○究竟是你約去的還是阿杰約的?)不是我約的,是阿杰約的,我只是過去問台胞證的事,我是到那裡才知道阿杰沒來。我不知道阿杰為何沒來,是阿杰約我過去的,後來我問阿杰為何沒到,他說臨時臺南有事,他從臺南回來就把手機還給甲○○。(問:為何打電話給丁○○,向他收證件?)是丁○○打給我的,我跟他在大樓下大廳碰面時跟他講的,因我們在談時我就有跟他交換手機。(問:當時所使用電話?)0000000000號。(問:為何丁○○要將證件交給你?)他問我是否將台胞證交給陳先生辦,我說我當時住在臺北,所以我自己拿到臺北外交部辦。丁○○說可是對方陳先生叫他寄過去,陳先生是旅行社的人,我說那你寄過去,但他說他有二個證件,怕寄過去會來不及,我說甲○○也要委託我辦,他說那不然他把證件也交給甲○○,請甲○○交給我一起辦,後來甲○○有交給我,我有拿去辦。(問:申請資料何人填寫?)有部分是義工填寫,有部分是我幫丁○○寫的,我同時還有辦我自己乙○○及甲○○的資料。(問:當天為何沒有辦成?)我當時辦三個證件,三份都是護照,我拿到櫃臺,小姐問我這相片是否我本人,我說是幫人代辦的,還有我自己的,他說不可幫人代辦,還有文件內容也寫錯,他說幫人代辦要寫代辦人名字,不可以寫別人名字,我說那我將資料拿回,重新瞭解怎麼寫再找全部的人來辦,後來他同意資料可以取回,但需留一份資料讓他拷貝。」(詳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五三九號卷偵訊筆錄第三八至四一頁)、「(問:證件也是你叫丁○○交給甲○○?)證件不是我叫他交給甲○○的,我是告訴丁○○我要自己去辦,丁○○說寄到臺北需時間,他說直接請甲○○交給我,請我直接去辦。(問:如何拿到甲○○、丁○○的證件?)從陳先生那裡,當天下午我跟陳先生到新光三越附近吃飯,我問我個人要準備哪些東西,陳先生說他要去臺南,把甲○○、丁○○的證件一起交給我,我去臺北順便辦。交給我的詳細時間我忘了,地點是在餐廳,是吃下午茶。」(詳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五三九號卷偵訊筆錄第四九至五二頁)、「(問:跟丁○○拿證件是你刊登或阿杰刊登?)確實是阿杰請我幫忙刊登。(提示YAHOO廣告一份,問:有何意見?)從最近助理…回台機票的部分是我打的,其餘不是,劃上括弧內的資料是我寫的,下面的請自備履歷部分不是我寫的,且寄件者也不我的信箱。(問:通知要應試,是否你通知丁○○了?)不是。(問:既然不是你,為何最後是你跟他見面,並跟他講工作事情?)我沒有跟他講工作事情,是他問我的,他問我是否也是要去的。(問:實際上你有無在該公司工作了?)沒有。那時是我跟甲○○及丁○○三人要一起去,所以才會一起辦護照。(問:甲○○將護照及辦理的資料交給陳先生,你如何從陳先生拿到丁○○這些文件?)我現在有點忘記是陳先生交給我,還是甲○○直接拿給我,他們在那段時間都有拿資料給我,例如公司的交通資訊、住宿旅館資料、轉機資料,我忘記楊先生的資料究竟是陳先生或甲○○給我的。(問:為何這些護照最後由你去辦?)因為我自己本身要去辦,甲○○要上班,甲○○跟丁○○認為要辦急件,旅行社要另外收費,所以委託我幫忙代辦,後來外交部的人說只有旅行社才可以代辦,且我資料幾乎都寫錯,所以叫我要各別去辦。(問:既然你當天在外交部可以辦,後來為何要到高雄去辦?)外交部說我不能幫人代辦,且當時是下午四、五點,所以要關門了,我的部分也沒時間辦了。(問:阿杰何時向甲○○借電話?)我不太清楚,有點忘記了,印象中阿杰好像有借過一、二次,只有一次是在我面前,是我們三人一起去吃飯時。阿杰好像還有借住在甲○○那邊過。(問:為何阿杰與丁○○約的地點會是在你與甲○○住處樓下?)當時沒有跟甲○○住,我住臺北,只是偶爾會來找甲○○。我沒有約丁○○在那邊見面。(問:為何是你下來跟丁○○談?)我是從大門口進來,我跟管理員說要到九樓之一,丁○○聽到問我說是否要一起去大陸的,他才會一起問我,我過去要去做什麼及我自己要應徵什麼。(問:為何到大陸看看卻沒到成衣廠工作?)他有部分違法,阿杰的成衣廠是仿冒的,他還叫我們帶衣服回臺灣,且寄貨用我們的名字,我覺得風險太大,所以不想做,只有八月底、九月初份去看看,看完後我覺得阿杰在騙我,就沒再和他聯絡。(問:九十六年八月底、九月初到九十七年五月作何職業?)在五分埔批貨,在臺北東區、臺中逢甲到處賣衣服。」(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五三九號卷偵訊筆錄第六八至七一頁)、「(問: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究竟是甲○○還是陳先生將申辦證件的資料交給你?)時間太久忘記了。(問:陳先生是何人?)阿杰說陳先生做旅行業的,是阿杰的朋友。(問:陳先生是代辦證件的旅行業者?)是。(問:為何不交給陳先生辦即可?)我個人不想給他辦,且我沒當兵,需向兵役課申請文件才可以辦,他本來說要帶我去,我覺得怪怪的,我想自己去。(問:陳先生是否阿杰公司的員工?)我只知道陳先生在大陸火車站旁邊的旅行業工作,不是他們公司的員工。陳先生有從臺灣的旅行社打給丁○○,丁○○也有該旅行社的電話。(問:丁○○何時告訴你說陳先生有打電話給他?)甲○○跟我講,丁○○有跟他說,因為甲○○本來也要把證件寄給陳先生。(問:陳先生打給丁○○講了什麼?)我不清楚,但我確定他們二人間有通聯紀錄,我有請丁○○打電話去旅行社問清楚,是要用寄的還是要怎麼辦。我只知道阿杰有借宿在甲○○那邊,但我去找甲○○時我有看到阿杰。(問: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拿到證件後,隔天到臺北辦護照,又拿到臺中交給甲○○,這段時間阿杰有無與你在一起?)有碰到他,我在外交部無法辦護照後,我有到臺北市陳先生工作的旅行社去找陳先生,在那裡碰到阿杰。我跟阿杰說完後他邀約我一起去搭車。(問:當時阿杰的電話?)甲○○的0九一一門號,還有易付卡門號。(問:是否確定於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拿到甲○○還有丁○○證件前,並沒有跟阿杰在一起?)是,但我去甲○○住處找甲○○時,有遇到阿杰。那時到大陸是批衣服,那時我是跑單幫,需人跟我們一起去,一起回來,我可以分對方錢,因為我搭華航行李限重二十五公斤,如果多一個人,可以增加行李,因為我訂的東西很多,本來預定要五個人去,結果算一算只要三個人去就好了,我就再徵一個人去。(問:前稱有到外交部辦理,所辦理的證件在何處?)因為要辦我個人的護照時外交部的門已經關了。(問:你說三份資料都貼錯照片,為何沒有三份資料都留底稿?)因為只有這份申請書有貼我的照片,所以他將這份拿去印,再將正本還給我。本來他們三份都要留底稿,但我說我沒有申辦,我叫他把資料還給我。(提示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丁○○護照申請書,問:上面究竟哪些資料是你所寫?)三份上面所有的資料都是我寫的,簽名欄內也都是我簽名。(問:涉犯偽造文書有何意見?)沒有。但我的確沒有詐欺,並沒有廣告不實。(提示廣告內容,問:廣告內容與實際應徵的工作並不實在,有何意見?)我之前確實有在大陸的JS工作,但已經離職很久,我想找人幫我帶商品回臺灣。我拿資料到外交部櫃臺只是諮詢,不是要辦理。」(詳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五三九號卷偵訊筆錄第八三至八八頁),可見被告對於伊究係向證人甲○○收取丁○○上開身分證件,抑或自某一陳先生之人處取得;又伊究曾否在東方國際公司擔任助理等職務,或僅係自行從事至大陸或五分埔跑單幫之帶貨業務;另伊究係代綽號阿杰為徵人,或者係自行應徵可共同跑單幫帶貨之人員等情,前後所述有極大之出入,並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辯上開情詞,極具差異,已可見被告辯稱確有上開綽號「阿杰」及「陳先生」之人,且渠等均為東方國際公司之人員,且東方國際公司確實存在並有誠徵臺灣助理之情,伊尚無藉此向丁○○詐取上開身分證件之情云云,已顯屬可疑,核非有據。
(三)況查,證人甲○○事後業已證稱:「(問:平常有無將事情作摘要的習慣?)重要才會,例如學業上重要事情如要交報告,開庭時我也會摘要,如整個流程,幫助自己釐清思緒。(問:自己發生過的事情,為何要寫摘要?)因為時間點怕忘記。(問:有無拿給乙○○看過?)有,我去警局前警察打電話我去警局,我有回想發生的事情,慢慢把它打出來,有跟乙○○講說是這樣沒錯吧,就去警局了。(問:乙○○何時看過該摘要?)一開始我被警察通知時就給他看,我只是跟他說我等下就要去做筆錄,時間點這樣應該沒錯吧。(問:為何會在乙○○的電腦裡找到該摘要?提示甲○○.doc檔案)我不清楚。(問:是否為你所寫的摘要?提示甲○○.doc檔案)是,是我寫的。(問:確定你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是交給阿杰?)不是,我願意說實話,我確實是將電話交給乙○○。(問:為何稱是交給阿杰?)乙○○叫我這樣講。(問:到底有無阿杰及陳先生之人?)都沒有。(問:為何乙○○要編出阿杰及陳先生之人?)我不清楚。(問:為何乙○○刊登徵人廣告?)我不清楚。刊登廣告一事我從頭到尾我都不清楚,乙○○說有一個楊先生要跟我一起去大陸,叫我去跟丁○○拿證件,拿完後交給乙○○辦。(問:證件是交給乙○○?)是。我在我們醫院門口交給乙○○,他拿去臺北辦,我的部分也是。(問:為何你到大陸去?)我真的是想到大陸玩,乙○○是要去大陸批衣服。(問:為何丁○○要跟你們一起去?)乙○○說丁○○有應徵一個工作,但我沒有問那麼多,我的部分是真的要去玩,錢也是我自己出的。(問:既然不清楚實際狀況,為何不問清楚?)因為我跟乙○○相處,他很霸道,我如果問他不想說,我就問不出來,我還因此得過憂鬱症。(問:摘要究竟何人所寫?)我寫的,他叫我打出來給他看,因為我要去做筆錄了。我跟他商量後,他叫我要這樣說。(問:臺北辦護照是乙○○?)是。我的部分也是,乙○○說辦不好,所以他把資料拿回臺中交給我,叫我跟丁○○自己去辦。(問:丁○○間是誰約?)他約我去的,我猜是乙○○跟他講,所以他打電話約我。(問:為何想跟乙○○去大陸玩?)我想去那邊玩,順便買比較便宜的衣服,當時我跟他交情不錯,但還沒住在一起,我當時本想離開乙○○,但他拿刀子威脅我,叫我不要說了,我很怕,所以還是繼續跟他交往。(問:前稱的阿杰與陳先生都是不存在的人?)是。(問:廣告確實是乙○○刊登的?)我沒看過他刊登。(提示e-mail帳號,問:是否為乙○○之帳號?)那是乙○○給我的。(問:為何乙○○稱 阿序 ?)他的部落格上寫阿序,我跟他一開始認識他就是這樣自稱 黃家序 。(問:寄件者Alex為何人?)丁○○的帳號,收件者manlyguy1974我不知道是誰,westwood432@hotmai
l.com應該是乙○○在使用,因為我見過他在拍賣網站時使用westwood名稱,但後面的數字我不確定。」(詳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五三九號卷偵訊筆錄第七四頁以下)、「(問:究竟有無阿杰、陳先生之人?)沒有。(問:有無借手機給阿杰之事?)沒有。(問:為何前稱有借手機給阿杰之事?)一開始在警局時我這樣講,為了說詞符合,所以才會這樣繼續一直說。(問:為何想到編這二個人出來?)我跟乙○○討論的結果。(問:知否乙○○之動機?)不知道。(問:所使用的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是醫院配給我的。(問:到底到大陸看什麼?)去玩、買衣服、吃東西。乙○○是跟我一起去玩而已,帶我去買東西、吃東西。(問:為何乙○○要刊登徵人廣告?)我不清楚。去玩我沒有多問什麼,後來就發生丁○○到我們學校、醫院發文章,我在醫院及學校就很混亂,所以沒有多什麼。(問:知道乙○○要他人證件的目的?)我不知道。(問:0九一一門號是否你借給乙○○?)是在家裡乙○○就拿去用,也不是特別借給他。(提示甲○○.doc檔案,問:是放在何人電腦中?)本來是放在隨身碟,可能有複製,不記得放在何人的電腦,也不知道是誰刪除的。(問:0九一一與0九六八的電話通聯顯示基地台都同一,是否都乙○○在使用?)是。(問:乙○○是這樣跟你講?)沒有。他只是跟我說要一起去大陸玩,說丁○○也要一起去。(問:甲○○和丁○○去大陸做什麼?)我不知道,按照廣告應該是去工作。但後來我們確實都去買衣服。」等語詳實(詳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五三九號卷偵訊筆錄第八五至八七頁),且經證人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多次具結陳稱:「我原本是要應徵服飾助理工作,恰好在上BBS網站上發現有一家我理想的公司(東方國際)正好在應徵相關人員,我不疑有它,遂把我自己的履歷表e-mail到這家公司的電子信箱(westwood432@hotm
ail.com),於九十六年八月九日黃先生通知我到臺中市○區○○路○○○號一樓約定下午十七時許面試,我依約前往,之後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我接到黃先生電話簡訊說我錄取(該簡訊的傳訊人名稱是黃服飾,0000000000號,我馬上回電給那名黃先生,該名黃先生在電話中跟我說我要先去辦理台胞證跟工作證,並跟我說,我可以把要辦證件的相關資料拿到立夫大樓給一位他認識的林醫師(名字我不清楚),希望我在八月十四日中午可以拿給中國醫藥學院神經外科林醫師(電話0000000000號),後來我就依照時間到立夫大樓門口拿我要辦證件的相關資料(共計有本人護照正本一本、戶籍謄本正本一張、退伍令正本一張、身分證一張)給林醫師,林醫師跟我說他也要到臺北去看這個工作,可以順路幫我把證件帶過去,我就把證件交付給他,我就離開了。我之後於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中午十三時許,接獲黃先生來電(0000000000號)告知我說有個證件(並未告知是何證件)在臺北辦理沒通過,需要我本人親自到外交部領事館臺中辦事處辦理,並跟我說林醫師也會在那邊等我,我於八月十六日下午十五時到達台中辦事處,並在門口遇到林醫師,之後我們兩個就一起進入辦事處辦護照的地方,之後林醫師就拿出我舊有的護照,而且照片地方已經被撕掉,林醫師跟我說他在拿出來時不小心去撕掉,於是我們就準備再辦理一張新的護照,然後櫃檯小姐就請他們辦事處的蘇主任出來,蘇主任就拿出一張護照申請表影印本,蘇主任問我說我是有到臺北辦事處去申請護照並貼錯照片,我說我沒有到臺北辦事處申請,之後我看了一下該申請表,發現該申請表上面的照片不是我本人,而且申請表下面的確認本人簽章一欄也不是我本人簽名的,是不明人士冒用我的身分簽名。一旁的林醫師立刻在旁解釋說照片是旅行社貼錯的,簽名的部分他沒解釋,我在半信半疑的情形下,又提供我的兩張大頭貼及現金一千二百元再重新辦理一張新的護照。之後我們倆人就各自離開,我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九時打電話給臺中辦事處的蘇主任,蘇主任告知我說因為臺北辦事處的人員有先注意到這個簽名似乎是假冒的,並有通知臺中辦事處的人員,我當時才察覺原來黃先生所說的在臺北沒有辦理通過的證件,是指那張假的護照申請,因此蘇主任建議我先行向警方報案。(問:該名黃先生與林醫師你是否能提供相關聯絡方式?)該名黃先生電話是0000000000號,年籍資料我不清楚;林醫師的電話是0000000000號,年籍資料我也不清楚。但因我有見過他們倆人,大約都二十初歲,都屬於瘦高型,而林醫師有戴眼鏡,黃先生沒有。」(詳見九十六年八月十八日見中分二警偵字第0九六00二五四三九號卷警詢筆錄第九至十一頁)、「九十六年八月九日十七時許,該黃助理約我在臺中市○○路○○○號前管理室面試時,我有見過他一次,林醫生是我於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十一時三十分許約在中國醫藥大學立夫大樓門口見面拿我的護照、退伍令、戶籍謄本、身份證、照片四張給他時及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十五時許,他陪同我至外交部領事館臺中辦事處時均有見面。(問:現警方依據你所提供之相關資料,調閱甲○○口卡片供你檢視,該照片中人是否為你上述所見過之林醫生?)是的,他就是林醫生。」(詳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見中分二警偵字第0九六00二五四三九號卷警詢筆錄第十五至十六頁)、「(問:索討你相關資料之黃姓男子與你連絡之電話門號?)他都是以0000000000號門號電話與我連絡。(問:黃姓男子以何原因索討你護照及相關證件?)他告知我已獲得『東方國際公司』錄取,需辦理台胞證及工作證,所以要我提供相關證件供他辦理。(問:當日你交付護照。及相關證件與甲○○時,係何人要你交給他?)當時是黃先生說林醫師(甲○○)要至臺北,所以叫我與他連絡將證件交付予他,而且當日我與林醫師見面時他還親口告訴我說他下午要親自至臺北將證件交給黃先生。(問:之後黃先生以何藉口要你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臺中分局辦埋新護照?)他當時告訴我說我有一個證件沒有辦過,要本人親自去辦理,並要我與甲○○連絡,當日我與甲○○相約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臺中分局見面時,甲○○才拿出我護照說是他不慎撕破要重新辦理,而且當時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中分局蘇主任告知我可能遭人冒用申請時,甲○○在旁立即告知蘇主任說申請書上之照片是旅行社承辦人貼錯照片。(問:你認識網友綽號叫「阿序」、「阿杰」之人?)不認識。」(詳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見中分二警偵字第0九六00二五四三九號卷警詢筆錄第十八至二十頁)、「我在網路上看到求職信,說要徵在香港工作的助理,說要辦台胞證及工作證,需要戶籍謄本、身分證、護照、退伍令,我交付對方上開證件均正本,是交給甲○○,跟我講辦好時會再跟我聯絡。(問:為何到外交部台中辦事處?)八月十四日中午十一點三十分交給甲○○,十五日黃家序打電話通知我有一個證件沒辦過,要我十六日跟甲○○到外交部辦,我就跟甲○○約在臺中辦事處見,一見面甲○○就拿出我護照正本,發現我裡面照片被撕破,甲○○說是他不小心撕破,要我再重新辦一次,我就再填一次申請書,這份申請書的資料是我填寫的。寫完後櫃臺小姐請蘇仁崇出來,蘇仁崇拿出一份以我名義在臺北申請的影本,並問我是否在台北是否辦過,我說沒有,甲○○在旁邊說是旅行社貼錯照片,因為我不清楚經過,我就說可能是吧,我看了一下,發現該文件下面還有我的簽名,離開後我打電話回去問蘇仁崇,說這個情形到底是怎樣,他說是因在台北有人辦過,但照片不像才被擋下來。我的護照被冒名申請,八月十六日甲○○有把我的證件正本歸還,但護照及身份證的影本,還有戶籍謄本正本沒有還我。(提示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護照申請書一份,問:該份申請書上面的簽名是否你所簽?)不是我簽的,上面的照片也不是我。(問:是否見過黃家序本人?)有,八日或十日在健行路見過他。(提示照片一張,問:是否你所指的黃家序?)是,他的電話是0000000000號。(提示奇摩電子廣告一份,問:是否你所看到的廣告?)是。(問:有無到大陸?)沒有,爆發假護照事件後再打他們的電話就都不接了。(問:對甲○○所述,有何意見?)黃家序說如果我不想跑臺北,可以把證件交給甲○○,我在中國醫藥大學把證件交給甲○○時,甲○○並沒有跟我提到阿杰跟陳先生這些事情,我問他何時要去臺北,他說下班之後就要去。我覺得如果在臺中辦的話,我自己就可以繳了。(問:有無聽過黃家序在大陸工作的陳先生?)沒有,他只是在廣告上所講有一個助理要離職,我去頂替那位助理,黃家序說他就是那個要離職的助理,我是要去接他的位子。我後來去報案,但沒告訴他們,我要問他們為何我的證件被撕毀,但打電話已經沒人接了。之後我再也沒見過黃家序,我只在面試時見過他一次。」(詳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一一四號卷偵訊筆錄第十四至十八頁)「(問:有無跟阿杰面試過?)我沒有聽過阿杰這個名字。(問:是何人通知你面試?)乙○○,就是黃家序。(問:何人跟你說在大陸工廠的待遇等資料?)我是到在BBS的徵人廣告上看到所講的待遇,我就跟對方聯繫,是乙○○約我在他們租屋處樓下的管理室跟我談,談了一些在大陸的成衣廠,還有代理的服飾,手上也有帶一袋衣服展示給我看,甲○○沒有下樓來。(問:乙○○稱是他徵人還是幫人徵人?)廣告上說,是因為助理要離職,所以才要徵人,乙○○說他是那個要離職的助理。(問:乙○○有無告知老闆為何人?)沒有。(問:為何將你的照片等資料交給甲○○?)乙○○用電話通知說我錄取了,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號,乙○○說要急著辦台胞證,乙○○說他在臺北,若我不想跑臺北,可以將證件交給他在臺中的朋友。他只說這個朋友也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實習,剛好要上去找他,可以順便幫我帶資科給他。(提示護照申請書上換證之照片,問:該人為何人?)我不知道。(問:確實交何資料給甲○○?)退伍令、戶籍謄本、三或五張照片、護照及身分證正本,那天晚上乙○○打電話給我說,我的一個證件沒辦過,要我隔天到外交部領事館和甲○○會合,我所有證件都在甲○○身上,隔天我打給甲○○跟他約在中部辦公室,因為我的證件被撕毀,所以重新辦理,我的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及照片沒有取回。(問:有無聽到陳先生、阿杰的名字?)都沒有聽過。(問:後來有無到大陸去?)我沒有去。是中部辦事處的主任說有人冒用我的證件辦理。(問:面試地點?)臺中市○○路的某棟大樓,地址就是甲○○的租屋處。(問:不是有告知丁○○大陸成衣廠的事情,並展示衣服?)有這回事,乙○○說他就是這名要離職的助理,且打電話約我,他說他就要離職的助理,要幫老闆找人接他的位置,並告訴我公司待遇。(問:乙○○有無用0九六八的電話打給你?)我要查舊手機才知道,乙○○打來要通知我錄取有傳一封簡訊給我,我可以回去翻拍並將簡訊內容記錄下來寄過來。」(詳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五三九號卷偵訊筆錄第四七至五三頁)、「九十六年八月我在BBS站看到徵人廣告,是要應徵去大陸工作的助理,八月九日下午五點在臺中市○區○○路○○○號大樓一樓會客室,由乙○○跟我進行面試,他說他是東方國際公司的要離職的助理,後來八月十三日他以手機通知我已經錄取,他要我八月十四日將我的護照、退伍令、戶籍謄本、身分證、照片四張交給他的友人甲○○,八月十五日他通知我有個證件沒有辦過,要我八月十六日與他的友人甲○○至外交部領事局臺中分處,我到那邊時,甲○○說我的護照不小心被他自己撕破,說要重新辦理護照。我在辦理時,櫃台小姐請他們主任蘇主任出來,蘇主任拿出一份在臺北有人冒用我名義辦理的申請書,甲○○說應該是旅行社的人不小心貼錯了,那時我看到申請書上面有寫他是丁○○本人無誤,我覺得很奇怪,所以我就報案了。(問:本案之護照申請書上面丁○○之簽名是否你本人所簽?)這些不是我簽的。(問:上面丁○○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是否你交給甲○○?)是。我是交正本。(問:上面寫本人堅持使用此照片,如有任何問題自行負責,這些字跡是否你所寫?)不是我寫的。(問:上面關於丁○○親自辦理之字跡是否你寫的?)不是我寫的。」等語在卷,且有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雙向通聯紀錄(見中分二警偵字第0九六00二五四三九號卷第二二頁、第三十頁至第三四頁、第二三頁至第二九頁、第三五頁至第四十頁)附卷足參,益證實際上並無上開被告所指綽號「阿杰」、「陳先生」之人及東方國際公司之存在,更無該公司委由被告代為刊登廣告應徵助理之情,且被告亦未曾任職於東方國際公司或曾至大陸地區參觀東方國際公司,而丁○○自始僅與被告聯絡應徵助理之事宜,並因誤信確有東方國際公司應徵助理而交付上開身分證件予被告收執等情,至為明確,是以,被告辯稱確有上開綽號「阿杰」及「陳先生」之人,且渠等均為東方國際公司之人員,東方國際公司確有誠徵臺灣助理之意,伊尚無詐取丁○○上開國民身分證等證件以便冒名申辦護照之情云云,顯屬矯飾卸責之詞,不足憑信。
(四)再查,上開犯罪事實,復據證人即原為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臺中辦事處主任,現為外交部中部辦事處副處長之蘇仁崇於偵訊時陳稱:「(問:九十六年八月告訴人丁○○是否曾到你們單位表示被冒名辦護照?)我只知道臺北市領事事務局收件時發現申請人照片與原留存電腦檔的申請護照的資料不太相符,就不准辦理。全台的臺北、臺中、高雄、花蓮各有一個辦事處均可以辦理護照。我有收到丁○○向臺北辦事處申請的護照文件影本。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丁○○又來申請護照,我們有幫他拍照,確認為他本人,就准予核發。前次申請文件已經轉回臺北,丁○○有跟我講他求職,不知是何人幫他辦理護照。」等語綦詳(詳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一一四號卷第十五頁),且佐以被告乙○○於偵訊時亦自承:伊因遭案通緝,故向案外人 黃士翰 購買身分使用,黃士翰已將身分賣給伊一年,伊曾欲以黃士翰之名義另行申辦國民身分證使用,但因去戶政事務所換身分證上之照片時,戶政人員說長像差太多不能換,故未辦成,又伊當日遭逮捕時乃自稱為甲○○,因伊遭通緝,始自稱為甲○○,黃士翰是把他的退伍令、辨識身分的東西及戶口名簿及所有個人證件,除了他的照片,其他東西都給伊。還有印章、存摺、金融往來資料、退伍令、學歷證書、考核證書及護照等情(詳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五三九號卷偵訊筆錄第十七至十九頁),足見被告在上開丁○○護照申請書上簽寫丁○○之簽名及年籍資料,並黏貼伊自己之照片二張等情,乃與 上開伊 所自承原欲以案外人黃士翰名義申辦黃士翰國民身分證,其上則黏貼伊自己照片供己使用黃士翰身分之手段如出一轍,自堪認被告確係因遭通緝,而有使用他人身分或冒名申請他人國民身分證及護照等使用以免為警查緝等情,容無疑義。再者,證人丁○○於被告提出上開護照之申請時,原即有護照使用,並無申辦新護照之意,且原交付身分證件予被告僅欲委託被告辦理台胞證,事先不知被告申辦上開護照等情,亦為被告所是認,且有證人丁○○證述詳實【陳述詳見理由欄(三)】,益徵被告辯稱伊當日乃欲申辦伊自己及代辦甲○○、丁○○等人之護照,係志工貼錯伊照片在丁○○之護照申請書上,伊亦一時疏忽始依臨櫃人員指示在申請書上誤簽丁○○之簽名及其上字句,尚無冒名申請丁○○護照使用之意,而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云云,即屬無據,不足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假冒丁○○之名義在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上黏貼其自己之二吋照片二張,並填寫丁○○之戶籍等資料,且於備註欄內書立「本人堅持使用此照片,如出入海關任何問題,自行負責、丁○○」等字句,並在該申請書之簽名欄內偽造丁○○之簽名一枚,且載明係丁○○親自辦理,用以表示其為丁○○本人欲申請中華民國護照而偽造上開申請書之私文書,再持向領事事務局表示其為丁○○本人因原護照汙損而欲申辦新護照以行使上開偽造申請書之私文書,自足以生損害於丁○○本人及主管機關對於護照核發之正確性,是核被告就此部分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被告假冒為東方國際公司人員將離職人員欲代為徵選助理等不實事項,向丁○○詐騙取得丁○○所有之上開國民身分證、護照等物品,核被告就此部分之所為,係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丁○○簽名一枚在丁○○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後復持向領事事務局申辦護照以為行使,其偽造丁○○署押之行為係偽造護照申請書之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各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所為對丁○○本人及領事事務局對於護照管理之危害匪淺,暨被告犯罪之手段,及犯罪後於本院三次行準備程序中佯裝伊因患有精神疾病而無法應答或故意答非所問,延宕訴訟程序之進行,又於本院言詞辯論時矯飾犯行,顯然意圖卸責而不知悔改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末以,偽造丁○○名義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正本一紙及其上所黏貼之乙○○照片二張,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而被告前雖曾提出向領事事務局以為行使,然因遭發現照片有異而撤案,並取回偽造丁○○名義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正本一紙,另領事事務局人員則要求並自行影印該偽造丁○○名義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一份留存等情,既如前述,且尚查無積極證據足認上開偽造丁○○名義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正本一紙及其上所黏貼之乙○○照片二張業已滅失,是依從刑附屬於主刑原則,應於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諭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偽造丁○○名義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正本一紙(含其上所黏貼之乙○○照片二張)沒收;另偽造丁○○名義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正本一紙上簽名欄內偽造之「丁○○」署押一枚,係屬偽造之署押,是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原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之;然因偽造丁○○名義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正本一紙業已宣告沒收,是就此不另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林清鈞法官許惠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