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偕 英稚 代理人 涂予彣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或未遵期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仁修附表:
(一)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逐一、分別」說明受扶養人 林碧芳偕冠博偕毅 承3人的下列資訊:
1.林碧芳、偕冠博、 偕毅承 各自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年紀、實際居住地,以及各實際居住地之同住親屬為何人。
2.林碧芳、偕冠博、偕毅承各自之全體直系血親親屬、全體直系血親親屬之配偶、同居親屬、兄弟姊妹、配偶、配偶之父母、子女、子女之配偶各為何人?並提出林碧芳、偕冠博、偕毅承各自之親屬系統表(記載上述之人),並提出林碧芳、偕冠博、偕毅承及其各自之全體直系血親親屬、全體直系血親親屬之配偶、同居親屬、兄弟姊妹、配偶、配偶之父母、子女、子女之配偶全部之第一類戶籍謄本(所有資料均勿遮隱),並說明依法應分擔林碧芳、偕冠博、偕毅承扶養義務之人各為何人?經濟能力為何?其分擔比例應為何?【請分別就林碧芳、偕冠博、偕毅承逐一、依序、「完整」提出及回答,沒有則應明確表示沒有,不得忽略,缺一不可,任何一項未主動陳報有無或逕自略為不答將視為沒有聲請更生誠意。】
(三)聲請人有無其他依法應扶養之父母、子女等,若有,應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一併陳報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若有應與其一併分擔扶養之人,亦應一併陳報之。若其等無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報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四)聲請人及林碧芳、偕冠博、偕毅承最近3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及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綜合信用報告書正本。
(五)聲請人及林碧芳、偕冠博、偕毅承之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
(六)聲請人及林碧芳、偕冠博、偕毅承有無自任何政府機關、法人、社福機構領有任何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發給單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及林碧芳、偕冠博、偕毅承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資轉帳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內頁須影印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八)列表說明以聲請人及其林碧芳、偕冠博、偕毅承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九)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十)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繼承、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例如買賣契約等);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自109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應詳予敘明其內容,並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中僅提及聲請人有「汽車1台及帳簿3本」,依此陳報情形,係表示聲請人沒有任何現金且帳戶內金額均為0元,所以才只陳報有帳簿3本(3本簿子)而未陳報有多少金錢。請聲請人確認此是否與聲請人之財產情形相符,或再予補正。並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車牌之車號及其行照影本,並說明其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請注意,若就現有財產不主動、誠實陳報,將視為沒有聲請更生誠意,將可能駁回聲請。】
(十三)聲請人所記載每月必要支出數額(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手機通話費、加油費、勞健保費等)費用及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並請就各項支出分別提列,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說明。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以及與其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其住所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蔽);又上開房屋如非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得以居住在該屋之原因?如係聲請人承租而來,亦應檢附租約影本並陳報每月支出之租金金額。
(十五)聲請人自109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六)請聲請人提出先前或目前繫屬何法院及其案號之證明文件(例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七)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八)請具體說明債務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間之協商未能與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十九)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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