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民專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民專訴字第96號上訴人即被告金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候献忠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榮南 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參拾貳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等於民國110年12月7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等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判決
主文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則核定為165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732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君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