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 余立平 相對人 邱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秀珍於民國104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應於104年11月25日償還,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擔保債權額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1年5月4日通知相對人邱秀珍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27號所有權人:邱秀珍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 利範 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鹿谷鄉彰雅765527.61000分之52備考邱秀珍※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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