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審投交簡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投交簡字第57號被告 吳文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投交簡字第57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審投交簡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投交簡字第57號被告 吳文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投交簡字第57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