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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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灝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灝翰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婉晴附表:
受刑人吳灝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19日│102年5月4日│102年7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緝字第27號│毒偵緝字第27號│毒偵字第151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997號│997號│12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21日│102年8月21日│102年10月30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基簡字第││││997號│997號│1241號││判決├────┼────────┼────────┼────────┤││判決│102年9月25日│102年9月25日│102年12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679號│執字第2679號│執字第3477號││├────────┴────────┤│││原判決定刑為有期徒刑5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23日│102年6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819號│偵字第355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648│││││1198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30日│103年2月13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648│││││1198號│號│││判決├────┼────────┼────────┼────────┤││判決│102年12月9日│103年3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493號│執字第9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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