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