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О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分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為證。本院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吳為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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