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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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壢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壢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法官楊晴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