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三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振光 律師被告德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攜帶系爭建物其他所有承租人之租金表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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