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8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2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88號原告天主教光仁學校財團法人新北市光仁高級中學代表人 陳盈盈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被告勞動部代表人 許銘春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 律師
參加人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代表人 高孟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下稱高校工會)於民國107年6月8日第35次團體協約會議中,就教職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下稱系爭要點)第10條之修正達成共識,並於107年7月20日第36次團體協約會議同意由原告就前揭修正送請董事會核備;嗣原告於107年10月26日第37次團體協約會議中,以原告學費收入不足以支應人事費,如高校工會無法說明協商提案之計算依據及合理性標準,董事會暫無法同意系爭要點第10條修正為由,拒絕同意修正系爭要點第10條。高校工會不服,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經被告108年勞裁字第4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下稱本件裁決決定)確認原告於107年10月26日第37次團體協商會議,以高校工會無法說明協商提案之計算依據及合理性標準為理由,拒絕同意雙方於第35次、第36次團體協商會議達成系爭要點第10條修正內容共識決議之行為,構成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之不當勞動行為。原告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本件裁決決定不利於原告之部分。經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如本件裁決決定不利於原告之部分予以撤銷,高校工會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高校工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程怡怡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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