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建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字第15號上訴人國巨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上訴人永盛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李汶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曼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