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04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甲○○等於民國94年7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肆拾萬元,借款期間為自民國94年7月7日起至100年7月7日止。債務人等於民國96年10月0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務人乙○○既為一般保證人,自應負保證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