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2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簡字第21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祥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內關於「105年度交簡字第2162號」均更正為「106年度交簡字第216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案號為106年交簡字第2162號,惟原判決案號欄誤載為「105年度交簡字第2162號」,此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均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