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4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翠妙選任辯護人黃柏霖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93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6月9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續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