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第九八四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宇忠偉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柒拾捌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
貳佰叁拾伍萬貳仟捌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捌佰肆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伍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肆佰捌拾肆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沈揚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清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