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四七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甲○○應將坐落於台南縣○○鄉○○段地號七○五號、七○六號旱地二筆,面積合計七三點六九平方公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乙○○○,再由被告乙○○○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陳述:被告乙○○○當初向自訴人詐借款項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時,曾宣稱該一百萬元是用到向甲○○購買台南縣○○鄉○○段七O五、七O六地號旱地二筆(下稱系爭土地),且願於未能償還該筆一百萬元時,願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狀正本二紙交予原告,現今被告乙○○○既然無錢償還,自應將上開系爭土地轉登記予原告,爰提起本訴請求法院判決甲○○將系爭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被告乙○○○,再由被告乙○○○辦理移轉登記給原告。
(三)證據:提出系爭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謄本各二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應限於本訴訟之被告,否則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 馮月英 部分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又被告甲○○部分,並非本件刑事案件之被告,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董武全法官林育幟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