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六五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沈揚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清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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