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林語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巧玲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林語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亦倫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