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陳德順 被告 陳秀美
陳秀蘭 陳麗卿 陳秋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共有物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茲以原告就分割之共有物即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按起訴時依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0,85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2,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106.78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3/5=15,800,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原告陳德順、被告陳秀美、陳秀蘭、陳麗卿、陳秋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亦倫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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