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5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5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51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欽炎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欽炎於民國108年6月13日7時10分許,搭乘臺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第108班車、車牌號碼000﹣U8號營業大客車途中,在行經草屯鎮公有市場附近時(○○○鎮○○路○段與碧山路間),竟基於意圖性騷擾之犯意,以左手碰觸正處於閉眼休息狀態、代號為BK000-H000000號之告訴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右大腿。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等告訴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成立筆錄及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葛耀陽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