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9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政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興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柒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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