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28號原告 洪麗琴 被告 林文福
莊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林文福、莊梅芬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8,033元,應繳裁判費39,31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38,813元。
三、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
8月2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