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光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光彩因犯傷害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謂有變更之法律,乃指刑罰法律而言(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1月23日公布施行,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關於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屬刑罰法律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受刑人之實際利益。故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於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應適用修正後同法第50條之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此,本件即有裁判確定前犯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數罪之情,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同條第2項之規定,屬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檢察官尚不得逕依職權向法院聲請。綜觀聲請書及所附全部卷證,並無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旨及證明資料,難認有同法第50條第2項所定情形。本件聲請與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至於受刑人若認此部分欲併合處罰,自可另行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3罪一併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君燕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誣告│傷害││││││├────────┼──────────┼──────────┼──────────┤││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3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0年04月02日│100年03月13日~100年│101年07月10日││││05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127號│第22066號│第2342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31號│102年度簡字第2873號│102年度簡上字第1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6月17日│102年07月25日│102年10月0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31號│102年度簡字第2873號│102年度簡上字第130號││判決││││││├────┼──────────┼──────────┼──────────┤││判決│102年07月17日│102年08月27日│102年10月09日│││確定日期││││├───┴────┼──────────┼──────────┼──────────┤│備註│││││││本罪不得易科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