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3號原告 何來滿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水閣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雖據原告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自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鄰○○路○○號(建號103號)之建物騰空遷出,並將之交還予原告,應以該建物之價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該建物價額為330,300元,有原告提出該建物102年房屋稅繳款書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3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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