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拆除違建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6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鳳 大樓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劉殿昌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碧華
陳櫻子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政忠
谷川真紀 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政忠
陳美麗 陳成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7,56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楊國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