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補字第166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 褚麗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551元,
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2,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