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645號
原   告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 賴季華 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72,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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