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645號
原 告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 賴季華 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72,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