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4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世宗 被告 王碧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原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759號,嗣改為104年度簡字第47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郭任昇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