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2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文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春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原因事實(狀附證物與事實內容不符)。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2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文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春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原因事實(狀附證物與事實內容不符)。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