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 邱榮章 被告 邱富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嘉義縣○○鄉○○○段161地號土地上面積49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房屋占用面積220平方公尺、庭院占用面積150平方公尺、農作物占用面積120平方公尺),並將前開土地返還,故原告因本件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上開土地公告現值新台幣(下同)7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3,000元【計算式:面積49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00元=34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