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5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譽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譽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執行在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一年一月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及命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遵守第一、五款事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參酌其心理治療紀錄表處遇建議,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