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99號上訴人來海瓊
來彥緹 來海強 來海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來海威 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3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0,7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莉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