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63號聲請人創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鈺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10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略伊┌─────────────────────────────────────┐│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清本工業有│中國信託商│103年12月10│158,420元│DS0000000││││限公司朱│業銀行中和│日││││││志賢│分行│││││├───┼─────┼─────┼──────┼─────┼─────┼──┤│002│嵩鎰電機股│台灣銀行新│103年12月31│131,372元│AH0000000││││份有限公司│莊分行│日││││││ 張焱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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