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9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299號原告 洪博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朱亮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