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2394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被 告 吳文偉
何金蘋
吳康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五六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