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辨護人 洪錫鵬 律師(三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廿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11月2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2月2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