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0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琴舫 (即 張行之 繼承人)、 張蔣氏 (即張行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人資料。(繼承人需為尚生存之自然人如無繼承人,請補正遺產管理
人姓名、住址提出法院裁定影本到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