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103號上訴人 王文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玖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林玉蕙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