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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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470號聲請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附表(3886建號之權利範圍有誤)。
二、完整之建物第二類謄本(不得有缺頁)。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蘇萱